ESLS 不是「請平價勞工」的通道。計劃由工資水平到合約形式都有嚴格規定, 輸入勞工抵港後即受香港勞工法例保障。這一頁寫給兩種人看:準備嚟港的勞工,同埋想合規經營的僱主。

標準僱傭合約(SEC):權益的起點

所有 ESLS 輸入勞工都必須簽訂勞工處規定的標準僱傭合約(SEC,表格 LD 294)。 合約訂明工資、工作、住宿及膳食等安排,勞工只可為合約指明的僱主及職位工作。 簽約前,勞工應核對合約版本是否為勞工處當時指明的樣本——官方網頁以顏色區分不同日期的版本 (例如橙色、粉紅色、綠色封面樣本對應不同時段的批准通知),有懷疑就直接向勞工處查證。

工資:中位數是底線

合約工資不得低於本地同類職位每月工資中位數。這條底線由官方常見職位表及最新統計支持, 不是僱傭雙方可以「商量」的範圍。工資須按合約準時支付。

抵港 8 星期內:強制簡介會(有薪)

每名輸入勞工抵港後8 個星期內,必須參加勞工處舉辦的簡介會,了解在香港工作的就業權益。 重點:參加簡介會的時間屬有薪假期,僱主必須安排並且不得扣薪。每份簽訂的 SEC 都有這個要求。

法例保障一視同仁

輸入勞工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保障,包括《僱傭條例》下的工資、假日等權益, 以及《僱員補償條例》、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和《入境條例》的相關規定。 僱主違反這些法例,後果不只是民事責任——勞工處可對 ESLS 僱主實施行政制裁: 拒絕申請、撤回已批出的批准,以及禁止其申請最長兩年。

遇到問題:投訴渠道

如果僱主涉嫌違規——例如拖欠工資、收取非法費用、安排與合約不符的工作—— 勞工可以透過勞工處的網上投訴表格投訴,或直接聯絡補充勞工科:

  • 電話:2150 6363(星期一至五 9:00–18:15)
  • 電郵:sld-hq@labour.gov.hk
  • 地址: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9 樓 929 室

約滿之後

合約期滿(最長 24 個月)後,勞工須返回原居地。計劃沒有自動續約: 僱主想繼續聘用,須預早重新申請;勞工不可以自行留港轉換僱主。如合約提前終止, 僱主須以表格 ESLS-13 通知勞工處。

給勞工的提醒:簽約前看清楚合約全部條款;任何人要求你交出證件、 繳付不合理費用,或承諾「可以轉去做其他工」,都與 ESLS 規定不符,應向勞工處查證或投訴。

想搵香港雇主?

內地工人可以在我哋嘅來港工作登記(簡體版)免費登記你的技能同聯絡方式, 有合適嘅香港職位時,專員會直接聯絡你講詳情——登記免費、唔保證獲聘、唔會向你收費。 立即免費登記 →

本篇依據勞工處官方網頁公開資料編寫(查證日期 2026 年 10 月),僅供參考, 不構成法律意見;官方資訊以勞工處官方網頁為準。